2018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学分管理和视同培训说明

内容导读: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要求,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我省具体实施办法计算学分,待办法出台后按照规定办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视同培训材料审核及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可办理继续教育视同培训登记: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继续教育视同年度为参加考试当年,证明材料为考试合格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继续教育视同年度为会议召开年度,证明材料为会议通知及含有参会人员姓名等数据的会议资料或能够证明本人参会的其他资料。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继续教育视同年度为参加学习考试当年,证明材料为考试或考核合格成绩单。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继续教育视同年度为课题报告结项当年,证明材料为相关的课题结项报告。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继续教育视同年度为论文发表当年,证明材料为载有论文的国内统一刊号经济管理类报刊。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继续教育视同年度为书籍出版当年,证明材料为独立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办理继续教育视同培训登记。视同培训登记有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形式。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现场办理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中华南大街48号 312房间)办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017年及以前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学分管理和视同培训说明

内容导读: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要求,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培训材料审核及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可办理继续教育视同培训登记: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办理继续教育视同培训登记。视同培训登记有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形式。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现场办理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中华南大街48号 312房间)办理。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